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時間:2024-01-26 閱讀:270
會員法訊第87期
一、法訊速遞
最高院修改知識產權法庭若干問題的規定,加大知識產權司法保護力度
最高法修改關于知識產權法庭若干問題的規定,經最高人民法院審判委員會會議通過,自2023年11月1日起施行。
1.最高人民法院設立知識產權法庭,主要審理專利等專業技術性較強的知識產權上訴案件。修改后調整了知識產權法庭審理范圍,將第二條修改為“知識產權法庭審理下列上訴案件:
(一)專利、植物新品種、集成電路布圖設計授權確權行政上訴案件;
(二)發明專利、植物新品種、集成電路布圖設計權屬、侵權民事和行政上訴案件;
(三)重大、復雜的實用新型專利、技術秘密、計算機軟件權屬、侵權民事和行政上訴案件;
(四)壟斷民事和行政上訴案件。
知識產權法庭審理下列其他案件:
(一)前款規定類型的全國范圍內重大、復雜的第一審民事和行政案件;
(二)對前款規定的第一審民事和行政案件已經發生法律效力的判決、裁定、調解書依法申請再審、抗訴、再審等適用審判監督程序的案件;
(三)前款規定的第一審民事和行政案件管轄權爭議,行為保全裁定申請復議,罰款、拘留決定申請復議,報請延長審限等案件;
(四)最高人民法院認為應當由知識產權法庭審理的其他案件。
2.新增第四條“知識產權法庭可以要求當事人披露涉案知識產權相關權屬、侵權、授權確權等關聯案件情況。當事人拒不如實披露的,可以作為認定其是否遵循誠實信用原則和構成濫用權利等的考量因素?!?/span>
二、以案釋法
甲指分包情形下,依合同相對性承擔責任
●案情簡介
上訴人浙江某建設有限公司(以下簡稱“建設公司”)與被上訴人山東某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簡稱“消防公司”)及原審被告天津某儲能有限公司(以下簡稱“儲能公司”)、原審被告天津某光熱有限公司(以下簡稱“光熱公司”)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糾紛案。
2015年7月,建設公司與儲能公司簽訂《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約定將工程項目發包給建設公司。而后,儲能公司要求建設公司將工程承包給消防公司。2016年8月,建設公司與消防公司簽訂《工程施工承包合同》一份,約定由消防公司承包工程項目,為固定總價合同。消防公司施工中出現了工程增量。消防公司按照合同約定完成了施工。完工后,儲能公司與消防公司進行了結算,并認可了工程款為260余萬元。但建設公司一直以不是合同主體、存在甲指分包問題,遲遲沒有支付。消防公司遂起訴至一審法院,一審法院支持了消防公司的訴求,由建設公司承擔全部給付責任,建設公司不服遂上訴。
●法院觀點
本案存在甲指分包問題,爭議焦點為消防公司與建設公司簽訂的《工程施工承包合同》是否有效以及應當向消防公司承擔支付工程款義務的主體問題。法院認為,雖然建設公司系受儲能公司指定與消防公司建立分包合同關系,但建設公司系自愿行為,不因具有指定分包行為就導致分包合同無效。合同系雙方真實意思表示,也未違反法律的強制性規定,故分包合同有效。在消防公司履行完合同義務的前提下,建設公司應當支付合同內對應工程欠款。但因合同外增項價款由儲能公司與消防公司之間確認,該部分應由發包人儲能公司直接承擔給付責任。故判決撤銷原判,改判建設公司與儲能公司在各自責任部分范圍內向消防工程承擔給付責任。
實踐中,發包人有時會利用自己優勢地位,直接指定第三人為分包人,打破了“發包方--承包方--分包方”的模式,從而可能打破合同相對性。亦如本案,發包方儲能公司指定消防公司為專業分包方,要求承包方建設公司與消防公司簽訂合同。本案的審判結果明確了在出現甲指分包問題時,應嚴格依照合同相對性由承包方承擔責任。但超出分包合同范圍完成的工程量及其價款被發包人與分包人所確認的,發包方也應在超出部分承擔給付責任,對審判實踐具有一定的指導意義。
●律師觀點
施工單位在項目實施過程中如遇發包人指定分包人的情況,規避風險的方式是由發包人直接與分包人簽署合同,或由三方簽訂合同,陳述三方關系并明確發包人應承擔相應責任;但在發包人處于優勢地位的情況下,往往無法達成前述方案,對于施工總包單位更應注意風險防范,在合同締約時保留發包人指定分包的證據材料,審查分包單位資質,在合同條款中明確發包人對于付款和結算的責任;合同履行中要求發包人確認付款和結算,對于分包人導致的工期、質量責任及時界定原因并要求發包人確認,及時主張權利。
三、法務問答
問:主合同無效而導致擔保合同無效,擔保人是否承擔責任?
答: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擔保法〉若干問題的解釋》第八條規定:主合同無效而導致擔保合同無效,擔保人無過錯的,擔保人不承擔民事責任;擔保人有過錯的,擔保人承擔民事責任的部分,不應超過債務人不能清償部分的三分之一。
四、溫馨提示
浙江省住房和城鄉建設廳近日印發《浙江省建筑垃圾分類利用指導目錄》(以下簡稱《指導目錄》),引導和規范建筑垃圾分類管理工作,加快建立完善建筑垃圾分類投收、分類運輸、分類利用、分類處置體系,統籌做好建筑垃圾源頭減量、分類管理、綜合利用、消納處置等各項工作,提升建筑垃圾治理水平。
《指導目錄》提出了強化項目建設保障、大力推進分類利用等八項主要措施,和強化組織領導、強化數字賦能、強化宣傳引導三項保障措施,明確提出各方主體在各自環節共同做好推廣使用:
建設單位在項目可行性研究報告中明確建筑垃圾綜合利用產品使用要求,將使用建筑垃圾綜合利用產品的比例及相關要求納入設計和施工招標文件,并在設計合同和施工合同中予以明確;
設計單位應當在設計文件說明中明確建筑垃圾綜合利用產品的使用工程部位和產品種類;
施工單位應當選用符合設計要求的建筑垃圾綜合利用產品,確保按圖施工,并加強建筑垃圾綜合利用產品的施工質量控制;
監理單位在建筑垃圾綜合利用產品進場驗收時,應當審查產品鑒定檢驗報告和相關質量證明文件,并督促施工單位加強施工過程中的質量控制,監督施工單位按照設計要求采購和使用建筑垃圾綜合利用產品;
工程質量監督機構應當督促責任主體嚴格執行建筑垃圾綜合利用產品進場驗收和見證取樣檢測制度;
工程造價管理機構應當及時收集和定期發布建筑垃圾綜合利用產品價格信息。
本期撰稿
浙江東鷹律師事務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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